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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正式向社会发布

发布时间: 2018-05-14 浏览次数: 1711

    5月11日,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省公安厅与有关科研院所及企业联合制定的《陕西省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正式向社会发布。陕西省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负责人乔晓光受邀出席发布会。规范要求,城市要害区域确保每2分钟行人目标被视频采集设备捕获一次清晰、可辨识取证的图像,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该规范于5月12日起开始实施。

新规范发布,2020年基本实现“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
    5月11日,陕西省公安厅科信处在新城广场奥罗酒店三楼会议室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向社会发布了《陕西省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规定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工程的监控点分类、总体要求、技术要求、工程建设要求和运行维护要求。

    2015到2016年,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等多部委先后三次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相关意见,要求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2017年下半年,中央综治办把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统一名称为“雪亮工程”。国家提出“雪亮工程”建设,是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预防和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的重要手段,对于提升城乡管理水平、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为贯彻落实上级一系列文件精神和规定要求,加强社会治安防控工作,陕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由省综治办、发改委、工信厅、公安厅、财政厅等33个部门组成的“雪亮工程”建设省级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初步建成了“千条万卡网格化,重要关键场所双智能”的视频监控网,在打击犯罪、治安防控、社会管理、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雪亮工程”建设,补齐制度规范短板,省公安厅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近几年在制定发布了《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陕西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管理办法》等7项条例、办法和规范的基础上,制定了《陕西省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工作技术规范》。此项新规范,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同意,省公安厅组织陕西省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及7家知名科研院所和安防企业的技术专家共同编写完成,旨在更加有力地对陕西省“雪亮工程”建设从技术层面统一标准,为构建互联、互通、互控的全省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提供建设依据。

    在城市要害区域活动,每2分钟将被捕获一次清晰图像

    新规范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工程的监控点分类、总体要求、技术要求、工程建设要求和运行维护要求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该规范规定了三类监控点分类,重点公共区域为一类监控点,包括广场、名胜古迹、省市县各级政府机关、重要路口等城市要害区域,医院、学校、重要新闻单位民用机场、铁路车站港口等城市重点区域,商业服务等公共活动区域、周边路段、路口等城市一般区域,省市县出入口、高速路、桥梁、隧道,县区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反恐重点单位及要害部位;重点行业领域涉及公共区域的采集部位为二类监控点;一般企事业单位、商户、居民社区或者住宅小区为主建设的监控点为三类监控点。

    而规范附录中明确规定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监控点位布设要求,城市要害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应能摄取进入区域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人员等各类情况,能够清晰显示进出车辆基本特征和行人体貌特征。在一些重要路段的交叉口应采用全景或全方位监控,并应能联动低照度云台视频采集设备,实时掌握进出区域的情况;以人员正常行走速度为基准,在该区域行走时,确保每2分钟行人目标被视频采集设备捕获一次清晰、可辨识取证的图像,宜提供清晰、可辨识取证的人脸特征图像;还应采用高空瞭望监控,并能与近景设备关联。城市重点区域以主要街道为监控网格,在该区域行走时,确保每3分钟行人目标被视频采集设备捕获一次清晰、可辨识取证的图像;还宜采用高空瞭望监控,并能与近景设备关联。城市一般区域的监控以出入口和道路沿线的单位、场所、易发案部位为监控网点进行构建,确保每4分钟行人目标被视频采集设备捕获一次清晰、可辨识取证的图像;还可采用高空瞭望监控,并能与近景设备关联。卡口系统应能对机动车自动抓拍,对车辆车牌、车辆类型、颜色特征识别和对驾乘人员人脸特征的自动提取;应能针对敏感车辆、特征目标、身份信息等进行布控,联动前端直接报警;应能判断车辆行驶方向,方便协调所属区域警务人员对其进行监控及拦截;应能生成视频、事件记录等多种结构化信息,为后端平台实战功能提供结构化数据;应能清晰显示并记录非机动车基本特征、人员体貌特征和人脸特征等。交叉路口、主要路段、主要干道、十字路口、丁字路口等应根据属地管理、地理布局、治安情况等原则划分治安区域,区域边界应部署卡口和高清监控点位,做到“车过留牌,人过留影”。